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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赡养老人义务的通告

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9规定:“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9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赡养老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1条、第28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现阶段,我县仍然存在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比如,子女长期对父母不管不问、不支付赡养费用;子女言语和行动上虐待父母;子女居住宽敞明亮的安全住房,而让父母长期居住在黑、脏、乱、差的旧房中等等,这些行为必将受到全社会强烈谴责。为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承“孝道”精神,维护宪法权威,中共林西县委员会、林西县人民政府特发此通告,凡是具有赡养义务的人员必须履行义务。自6月1日起对经过普法宣传、思想教育后仍不主动履行赡养义务的,政法机关根据以下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严厉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45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遗弃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0条、第261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4条规定:“不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监督作用,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典型案例集中曝光。同时,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司法部门可依法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对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司法部门安排法律援助机构,为被赡养人提供法律援助,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由政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中共林西县委员会

林西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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